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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基本知识

PPP项目5阶段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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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流程大致可分为5个阶段,项目发起、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根据财政部官方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PPP全国入库项目已达12287个,累计投资额14.6万亿元。



1、项目识别阶段


谁能发起PPP项目?应当向谁提出?

按照指南的要求,政府方和社会资本都可以发起项目。

政府发起是由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向财政部门申报。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在实践中,通常PPP项目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下属的平台公司或社会资本发起,向当地的财政部门申报。如果是省一级向下主导PPP项目的地区,是由市/县级的地方政府,委托当地的财政部门,向省PPP中心申报,省PPP中心会通过筛选和分类,建立三个“库”:示范库、推介库和备选库,重点支持示范库和推介库的项目,例如给予省级的财政补贴等。


立项阶段《可研》的必要性,没有可研是否会影响下面工作的推进?

这里的《可研》全称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报发改委立项审批中重要的支撑性报告。

在财政部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中提到了,在项目发起阶段,“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可以看出新建项目是必须要提交可研的,而存量项目因为已经立项,实际上也是提交过可研的。在《合同指南》中也提到了“如包含工程建设的合作项目,应明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求”。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可研是项目立项的依据,如果没有可研,项目不能通过立项,是否采取PPP都不可能实施。

现实情况是,各地都在紧锣密鼓的推动PPP项目,如果严格按照程序一步一步的实施,那么很可能错过一段时间的政策支持。以我们在某省操作的大量案例来看,通常是《项目建议书》报发改委审批确定立项之后,可以先提交PPP的初步实施方案,与可研同步推进,最终仍然需要可研来确定项目的边界条件、准确参数,作为调整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缺少可研会导致项目流程不完备,实施方案(或初步实施方案)依据不充分不准确,无论是业主方、社会资本,还是咨询机构都应当清楚其中存在的风险。如果按照非常规的流程推进项目,在具体操作实施中,需要向省级的相关部门了解清楚各项工作的要求,确保进一步降低风险。


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实施机构?

发改委2724号文对实施机构进行了描述:实施机构是由政府确定,作为PPP项目的实施主体,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其中实施机构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即作为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的流程选择合作伙伴,同时负责资格预审、谈判、最终确认等工作(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宜)。

关于哪些主体能够成为实施机构,在财政部76号文中,“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发改委2724号文也提出“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

综上,只要是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运营公司、其他相关机构(平台,地方国企)均可作为实施机构。

但是我们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现,部分职能部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若作为实施机构,可能直接参与到项目的经营中,同时又承担了项目的监管、考核等职责,存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风险。因此建议将实施运营和监管考核分开,由两个主体分别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以确保政府简政放权,不过度干预市场。


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行性论证由谁来做?

因为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主体要么是行政机关性质的财政部门,要么一般是事业单位的PPP中心,但不管是财政部门还是PPP中心,它们在聘请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约束的范畴。因此,PPP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并聘请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予以协助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不能随意委托。



2、项目准备阶段


PPP项目在准备期需要完成哪些主要工作?

1、整体架构搭建;

2、项目风险分配;

3、项目运作方式确定;

4、项目交易结构确定;

5、项目合同体系确定;

6、监管架构确定;

7、采购方式确定;

8、实施方案审核与核准。


PPP模式的核心要素有哪些?

PPP模式的核心要素有三个:一是社会资本与政府部门是平等的伙伴关系。在达到共同目标的基础上,社会资本对利润的追求与政府公共部门对公共福利的追求也应被共同实现;二是利润的可控制性。PPP项目一般都是社会公益项目,应确保其盈利,但不能因追逐暴利而伤害其公益性;三是风险分担。PPP模式应根据承担能力划分风险,从而降低项目的整体风险。


PPP项目的交易结构包含哪些内容?

PPP项目的交易结构是项目结构设计中的核心环节,需要综合协调和合理配置各方权利义务。根据《财政部PPP模式操作指南》的相关规定,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结构设计中应考虑哪些问题?

在PPP项目交易结构设计中通常应考虑项目类型、政府的市场化目标以及社会资本的投资目标、政府或国有企业的参与方式、项目建设范围和资产范围、项目资产权属、项目运营安排、计划实施进度、政府监管体系、价格水平及收费机制等问题。


为什么要建立浮动收益率机制?

在PPP项目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社会资本最关注的无疑是回报率,但PPP项目的时间跨度长、投资额度大,如果调价机制不明确,几乎没有社会资本敢投入PPP项目,因此,建立浮动收益率机制,是解决基层政府“一头雾水”的关键,也是激活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途径。


是否有必要建立价格管控机制?

在PPP项目实践中,设计出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管控机制非常重要,有助于防止“短期的价格竞争行为”异化为“长期的价格垄断行为”。

要设计一个有效的价格机制,来管控厂商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可能发生的价格垄断行为,并向厂商的价格行为施加竞争压力,可以采用“利润率限定”,“价格封顶或包干”,同域、同业“价格比较”等方式,如在相关项目协议的价格章节中规定,如果结算价格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与同区域其他同类企业相比失去竞争性,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则需重新核定结算价格;又如可以规定企业的成本,包括其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等,应当不高于行业的可比较的合理水平。


PPP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应如何设计?

特许经营期的设计选择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项目的施工难度(简单还是复杂)和市场特性(市场性还是合同性)。施工简单的项目,可以比较准确地估计施工期,完工风险较小。因此,选用单时段结构还是双时段结构差别不大。而施工复杂的项目,难以准确地估计施工期,完工风险较大,选用双时段结构可以降低项目公司的完工风险。再通过激励措施的设计,进一步调整完工风险在项目公司和政府之间的分担程度。而就市场特性而言,合同型市场中政府可以有多种激励措施设计用以选择,而市场型市场中,政府选择范围较小。


赋予特许经营权的PPP项目中投融资手段有哪些?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中,可采用的投融资手段包括一般银行贷款,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成立私募基金,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3项目采购阶段

由谁确定采购方式,社会资本方是否可以提出采购方式建议?

通常采购方式的选择,有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最终确定,最终体现在“实施方案”中,批准了实施方案,就相当于批准了项目的采购方式。

社会资本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操作指南》、《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提出采购方式的建议,但最终的决定(审批)权仍在地方财政。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有哪些区别?

首先,“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最大区别,在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确定方式以及候选成交供应商(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中,“竞争性谈判”最终是由“价格”决定(即以价格低者获得),“竞争性磋商”主要看“综合条件”,而不仅仅看价格(综合情况最优着获得)。

第二,在程序和时限层面,竞争性磋商在总体上要宽于竞争性谈判。

第三,在保证金层面,竞争性磋商明确规定“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而竞争性谈判无此明确规定。

第四,在重新评审标准上,竞争性磋商增加了重新评审的情形,赋予政府方更多的权利。竞争性谈判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而竞争性磋商则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采用竞争性磋商,若意向投资人退出,如何解决?

如果意向投资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后选择退出,那本次竞争性磋商为无效,应选择二次采购。如果一直没有意向的投资人可以推荐,建议选择邀请供应商的第一种方式: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选择供应商。


资格预审是否属于PPP项目采购阶段的必要组成部分?

依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法律条文中“应当”系强制性规范,对于“应当”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须”。所以,PPP项目采购必须实行资格预审。


业主方能否直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业主是可以自行招标、发布相关公告的,但由于大部分业主对此并不专业,所以一般都采用委托的方式,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操作。以我们所操作的西部某市的PPP为例,业主方(地方政府)并不了解如何合法合规的招标,因此希望通过委托代理,将程序上的风险进行分摊和转移。


4、项目执行阶段


项目执行阶段的内容包括哪些?

项目执行的核心是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执行阶段实施管理内容可分为融资管理、建设期监管、运营期监管及评估、履约保障管理。


项目融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融资管理的重点在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是否能够向PPP项目实施机构递交的实施项目所需的有关融资文件及其它证明文件,用以证明项目公司为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已经到位,或已完成融资手续。

相关证明包括项目公司验资报告,项目公司银行账户余额证明,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协议,以及与贷款协议配套的抵押、质押证明等。融资管理在实务操作细节中,需注意如下细节。

(1)项目为社会资本独资项目,尽量建立由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共管的项目公司账户,避免相关股本金到位后仅仅完成验资工作后,被轻易移做他用。

(2)项目公司由社会资本与政府资本合资,在合资合营协议中需对项目公司最初股权比例及最终股权比例进行明确约定。为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资金实力及融资优势,降低融资成本,项目建设中社会资本自身即可为项目公司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超出股本金部分)或提供股东担保进行融资的,原则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社会资本与政府资本双方在融资工作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义务情况对项目公司最终股本金进行核定。暨在融资管理中需对融资文件进行仔细审查,若由实际由项目公司承担了担保义务(一般情况下,出于为项目融资的目的,项目公司可以抵押、质押本项目的收费权、在项目公司名下的全部资产、设施和设备),不可做为调增初始股权比例的依据。


建设期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建设期监管顾名思义是对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等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管,一般比较常见的BOT项目、BOO项目、ROT项目均会经历建设期。根据建设期的主要内容及权利义务,建设期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设计监管及工程建设监管。


工程设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部分PPP项目实施范围包括了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工程设计责任,此类项目首先因根据项目可行型研究报告,明确项目具体技术规范要求。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通过法定程序选择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适用法律进行项目工程的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在工程设计管理中,实施机构应当要求项目公司应于初步设计完成后,将该设计提交省、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在取得相关审批批准后,项目公司应将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的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省、市有关职能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文的复印件送交实施机构备案。待工程设计相关文件全部获批并进行备案后,项目即可进入施工阶段。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出于合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造价、缩短工期等目的,在不违背所有适用于项目的设计标准的基础上有权要求进行设计变更(无论是否由项目公司进行工程设计)。其中,由实施机构提出的合理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应无条件执行,由项目公司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向实施机构提交支持该等设计变更提议及其充分理由的所有必要文件并获得实施机构书面批准后执行。


工程建设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工程建设期间,实施机构主要进行监管的内容是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工程建设承包商的选择和设备材料的采购、施工现场监督和检查。

(1)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协议中明确要求项目的具体建设进度要求,其中关键时间节点应明确具体日期。对于新建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特许经营期包含建设期,以督促项目公司确保工程建设进度。

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每周应向实施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地详细说明已完成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实施机构的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若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合理地预计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部门按照进度计划完成的,应及时通知实施机构并合理地详细描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申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所预计的对进度的延误(以天数计算)和其他合理的可预见的对建设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项目公司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解决或减少迟延及其影响的措施等。项目实施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

(2)工程建设承包商和设备材料采购管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承包商和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商可不需再进行招标采购。除此之外,项目的工程建设承包商及设备采购供应商均由项目公司依法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进行选择,实施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招标过程依法进行监督。项目公司在确定相关机构后向实施机构提供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一切机构(承包商、施工商、设备制造商、监理公司等)和相关人员的资质文件或资格证明材料,同时提交招标、采购文件及相关合同文件。

(3)施工现场监督和检查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项目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公司或其总承包商应当予以配合,并对实施机构的监督和检查要求予以必要协助。实施机构对项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项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运营期监管及评估主要内容是什么?

运营期监管主要包括日常运营维护、暂停服务、争议处置、中期评估及临时接管等。

(1)日常运营维护

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公司日常运营维护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保证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合法经营,严格履行对项目公司的各项监管职能,协助项目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其中对项目公司经营的监管主要依托《运营维护手册》,项目公司应当于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实施机构提交该手册,内容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同时应列明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以及对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实施机构根据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派出检查员监督项目公司是否按照手册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工作。

(2)暂停服务的监管

为确保项目设施正常运转,项目公司有权每年停机对项目设施进行停机维护,停机期间可暂停服务,暂停服务期间免除项目公司相关责任。但该暂停服务应当是有计划性的,即项目公司在每一运营年开始前,应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该年度的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表,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超过一定期限。并于与该暂停发生前得到项目实施机构书面许可。

与前述计划内暂停服务相对应,项目公司必须制定因意外事故造成暂停服务的紧急预案并报实施机构批准,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发生计划外暂停,应追究项目公司相关违约责任。

(3)争议处置

在漫长的项目全生命周期中,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之间无法避免地会就一些监管问题产生矛盾和争议,解决这种争议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运营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在项目进入运营期后,双方应成立一个由项目公司代表和实施机构代表组成的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分别由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的成员每年轮换担任。该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应得到委员会多数成员的批准。

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将对本项目的运营及维护中所涉及双方的事项提出建议并对争议进行调解。双方应要求其在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以诚信的态度处理该委员会所涉及的事务。双方同意尽其合理的努力在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中配合该委员会的决定。

(4)中期评估的实施

为更好的评估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情况,同时对PPP项目实施初期可能忽略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PPP项目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每2-5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由项目运营协调委员会发起,组织实施机构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确认PPP协议是否实现了其目标;评估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的运营维护状况等。评估小组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实施机构提交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结果、修改PPP项目协议的建议。

实施机构有权决定是否采纳评估小组所提出的建议,如评估小组提出的项目协议修改建议被采纳,则协议双方应在实施机构的主导下对项目协议进行修改,修改的协议条款在随后的运营期内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5)临时接管

在项目运营期内,如项目公司发生项目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对项目设施进行临时接管,一般情况下触发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包括:擅自转让、出租项目运营权的,擅自将所运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等。

实施机构决定实施临时接管后,应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经营成本、费用等均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并应向实施机构支付接管费用。经项目公司纠正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并经项目公司书面申请,实施机构应当终止临时接管,恢复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


5、项目移交阶段


项目移交包括哪些?

项目移交通常是指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或者项目合同提前终止后,项目公司将全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以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移交给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PPP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便需要将项目的经营权(或所有权与经营权同时)向政府移交。项目移交一般包括移交准备、性能测试、资产交割和绩效评价四个阶段。


项目进行移交时需要移交的内容有哪些?

移交的内容通常包括: 

(1)项目设施;

(2)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

(3)与项目设施相关的设备、机器、装臵、零部件、备品备件以及其他动产;

(4)项目实施相关人员;

(5)运营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和技术信息;

(6)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

(7)移交项目所需的其他文件。


项目移交中的资产交割包含什么?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PPP项目的资产交割主要包括项目相关合同的转让和技术转让两大部分。


项目移交中的绩效评价有哪些?

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PPP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开展PPP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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